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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自查启动 组合拳淘汰质差产品
发布时间:2016-08-15 12:00:00 点击率:1083 通讯员 :医药网8月15日讯 “这个话题我们团队今天要讨论,目前还不好说。”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天,记者电话联系药企某相关人员时,得到这样回复。此前流传的多个关于工艺核对工作的版本,随着8月11日下午《征求意见稿》的挂网终于得以证实,一时间,朋友圈起了不小的波澜。
《征求意见稿》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留给企业在产品种补交申请的时间为8个月,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另外,在企业完成自查工作之后的一个月,即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质量监管越来越细
“整体上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比较客观,抱着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处理我国药品生产工艺变更不规范的问题。该思路与过去的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规范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但这次更为彻底。”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负责人颜杰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到,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记者发现,过去一年,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飞行检查中,被通报的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生产工艺的变更和不规范。
今年4月,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对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药品GMP证书到期后继续违法生产药品,更改部分产品批号,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物料记录等涉嫌造假,涉嫌偷工减料,物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在对石药集团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改变中间产品的灭菌工艺、原药材检验记录不真实等问题。甘肃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则主要存在原料质量保证措施缺失,存在较高质量风险,生产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工艺控制,质量管理不到位,缺少关键控制项目等问题。
中山大学药学院新药研究与开发中心常务副主任秦卫华表示,生产工艺的把控对药品质量非常关键。过去存在原料药企业提供的部分产品在上游环节并非自己生产,而是直接购买其他企业(包括化工企业)产品的情况,这样一来,制剂企业就难以把握原料药上游产品的质量。这次生产工艺自查核查范围涵盖了所有药品,包括原料药,就能够提前从源头把控好产品质量,对制剂产品也能够更好的保障。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告诉记者,有些企业在过去的生产中,因为拿到批文后,在对产品进行工艺优化调整的时候,由于生产工艺变更的申报程序不是特别明确,企业也不知道如何确定质量受到影响的性质,为了避免繁琐程序,选择不报。另外,药品审批速度慢也是企业申报考虑的因素之一。
随着此前出台的一致性评价、临床数据自查核查、MAH试点等政策,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监管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化。政策方面尚未细化的问题也在进行调整。
行业对药企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犹如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会提醒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中,不仅仅要埋头占据市场,也要抬头注重产品质量和疗效。
规定时间有点紧迫
广州西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文森表示,企业工艺自查其实并不难,及时完成材料补充就行,但是对于过去存在随意更改生产工艺的企业,由于缺少当时的文件性资料,情况就会复杂很多。在他看来,这与一致性评价形成组合拳,将会淘汰不少之前遗留下来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征求意见稿》给药企规定的方向非常明确,但是我感觉此次在时间要求方面,留给企业的时间不是很够。企业目前还有不少事情其实不是很明确。”有企业人士向记者反映。
记者注意到,在采访中,不少行业人士都反映时间不够的问题。他们的观点是,每个企业都有不少品种要做自查和在研究,考虑其他工作和人员配备情况,8个月的时间显然有点短。通过这次自查,可以让企业原来能够确保质量的生产工艺变得更清楚,更加合规。他们期待在今后在申报环节,可以更为精简和有针对性,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
其实,早在新版GMP的要求中,就有明确提到要研发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加强对研发生产工艺的核查,这对企业质量监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质量要求的提高也会反过来影响药企在产品研发上的思路。
秦卫华表示,一个新药的申报都是从实验室开始的,到后来的大规模生产其实就是放大生产,从实验室到工厂,两者之间存在生产工艺上的差距,就有促使企业在研发的时候就要考虑,这一新药如果放大生产,在工艺和质量上是否可行?同时,规模化生产下知识产权意识也会随着生产工艺的规范化得以提高,企业尽可能在生产中对一些药品的管理步骤加以保护,以维护产品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