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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迅速结算!协议签订68341030工作日内付一半货款

发布时间:2018-11-23 12:00:00   点击率:1377   通讯员 :

 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为做好上海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执行工作,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就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品种使用等内容发布补充文件。
 
  《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上海将于明日就这项工作开展举办一场针对企业的答疑会。
 
  与国家版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比,上海的补充文件提到,按照本次采购品种供应的药品,原则上应是临床常用包装,还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参与采购。
 
  在质量保证上,上海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工作机构将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此外,必须接受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一个中选品种仅一家配送企业
 
  上海市落实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遵循一个中选品种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的原则,企业在申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时应同时递交申报品种与指定配送企业双方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配送意向协议不得违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
 
  指定配送的企业应该满足几大条件:第一,指定配送企业2017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上海市所有区;第二,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第三,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明确规定一个品种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医改专家魏子柠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提到,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带量采购对于提高行业集中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中标后,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也可以节省大量流通环节的费用。随着两票制的推行,流通行业洗牌加剧,集中度也在不断提升,上海的这一规定,也将为这些满足条件的配送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协议签订68341030工作日内支付一半货款
 
  带量采购政策最重要还是要看落地执行的情况,为了保障采购正常运行,关键在于各个环节货款能够支付到位。
 
  上海规定,申报企业中选后,将由工作机构、中选企业与指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本次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上海地区的采购货款结算,按三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一方面,中选生产企业应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费用,不得拖欠。另一方面,工作机构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品种货款。
 
  过去,生产企业常常困扰的便是医院回款的问题,回款慢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所以哪怕是带量采购,药企同样担忧自己的产品中标登录医院市场,如此大的资金盘子,医院能否及时付款?而这次,上海要求,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68341030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68341030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68341030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68341030%;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上海市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龚波此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提到,上海药品集中采购之后,医保部门将与卫生部门合作,从行风建设、合理用药、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等方面入手,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保证约定的采购量得到执行。与此同时,会出台一系列医保支持政策,及时支付带量采购货款,保障药品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其积极性。
 
  在他看来,质量、数量、货款支付,带量采购的三个要素就全部满足了。强力的执行可以保证集中采购体系持续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这是以往省级招标很难做到的。
 
  未中选最高价药品须降价才采购
 
  上海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上海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