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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12项医药政策正式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05 12:00:00 点击率:1157 通讯员 : 一转眼,2018年已经过去一半,7月1日,2018下半年新的开始。有哪些政策,是从今天起正式执行、大家务必关注的呢?以下是赛柏蓝为大家做的部分整理。
浙江:中药配方颗粒报销
自7月1日起,浙江省将开展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在医保支付方面,要求各地根据附件所列基层中医门诊常见病建议处方和单帖医保支付参考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建议处方范围内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传统中药饮片的,按原政策执行。
安徽:新版医保目录执行
自7月1日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正式执行。与原有目录相比,新目录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新增了415个药品,将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
江苏:新版医保目录执行
7月1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正式执行。此次新执行的医保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 28279386072 个(含国家谈判药品 36 个),包括西药 14793860724 个,中成药 1335 个(含民族药 793860727 个)。
甘肃:备案采购新规执行
7月1日起,《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全部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采购。对临床需要、新上市、无法满足正常供应等药品开展备案采购,并且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应占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8%,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级卫生机构)原则上≤5%。
佛山:供应链改革启动
7月1日起,佛山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将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全过程,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全面深化医保改革,缓解市民看病贵。供应链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为了保障医院的药品供应解决短缺药的难题。与此同时,佛山将争取让药品价格降价10%左右,耗材价格降价15%左右。
中医药法:实施一周年
7月1日是中医药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这部承载了几代人期待的中医药综合性法律,自登录立法议程之始,就肩负着推动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光荣使命。如今,中医药法已实施一周年,这部立得住、行得通、用得上的法律,让人们切实地感受到它给中医药行业带来的深刻变革。
上海: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7月1日起,上海市将再次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此次调整完善后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救助”领域,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793860720%;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均提高了10%。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由8万元调整为13万元,增幅达62.5%。
广东:一、二类苗纳入基础保险
7月1日起,广东省级卫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为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购买补偿保险,出了异常反应都由保险赔;二类疫苗企业也可自愿购买。据了解,此前国内已有其他省份推行“疫苗异常反应险”,但仅仅限于对接种一类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进行补偿。而广东省的方案把一、二类苗都纳入基础保险,是广东省试点的创新机制。
黑龙江:按新的价格及议价规则采购药品
自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平台上新的价格及议价规则采购药品。为确保平稳过渡,设过渡期1个月。过渡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药品库存的消化,认真做好库存药品退货、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2018年8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原库存药品。
河北:增补直接挂网药品,提供10家医疗机构纸质证明材料
自2018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定期增补直接挂网药品时,除提供10家以上医疗机构的采购记录(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家,二级医疗机构≥3家)外,还应分别提供10家医疗机构纸质证明材料(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进口药:部分降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公告,7月1日起,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79386072%。据了解,在税目中,青霉素V药、头孢噻肟药等药品7月调整后最惠国税率将降为0%,现行最惠国税率多在3%-6%之间。
进口医疗器械:需填写中文企业名称
2018年7月1日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需填写中文企业名称。企业申请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或办理备案时,应当在申请表、备案表中相应栏目内填写中文企业名称